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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已经无重复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必要|双十年 新征程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曹晓凡  发布时间:2025-06-10
摘要: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将当事人因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得金钱收入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项既已将没收违法所得列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2009年和2017年两次修正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将当事人因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得金钱收入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三项既已将“没收违法所得”列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2009年和2017年两次修正未涉及第八条第三项,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保留了这一行政处罚种类。

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草案》)第五编第二章的108个罚则条款中,共有20条中的22处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其中,《法典草案》第二节大气污染部分7条中有8处、第五节土壤污染部分有3条、第六节固体废物污染部分4条中有5处、第七节噪声污染部分有1条、第八节放射性污染部分有2条、第十节生态破坏部分有1条、第十一节违反绿色低碳义务部分有1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 水污染、第四节海洋污染和第九节其他污染均未设定“没收违法所得”。

通过对《法典草案》的统计情况看,“没收违法所得”的设定方式总共有以下几种:

第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如《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如《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第三,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如《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罚款的同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如《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第五,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违法所得为罚款基数。如《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第六,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如《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零八条第三款。 

第七,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用,同时并处罚款。如《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和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第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及发动机;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一百条)。或者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及发动机,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法》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计算范围作了界定,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原则上不扣除成本,因此违法所得中也包括了当事人的投入,对当事人来讲也是一种“新的不利负担”。在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没收违法所得”的权力取决于单行立法的个别授权,《行政处罚法》并未作出普遍而直接的授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这是作为基础性法律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将“没收违法所得”的权力普遍而直接地授权给了行政执法机关。

《法典草案》编订纂修的10部现行法律中,只有《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是在《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后制、修订的,其中《海洋环境保护法》未设定“没收违法所得”,《噪声污染防治法》只有一处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法典草案》19条中21处设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基本都是从《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制、修订(改)的法律中平移过来的。需要指出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应《法典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设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在《法典草案》中已被删除,《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新设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并未设定“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修订生效后,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已无重复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必要。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均有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须再依赖《生态环境法典》的单独授权。故建议《法典草案》删除所有“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设定。

作者单位: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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