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第二个专题——“坚持司法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6件典型案例。其中,在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协助安装充电桩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绿色原则。 聂某是广东省东莞市某小区业主,享有该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某车位的使用权,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2020年9月,聂某有了在自己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需求,并向物业公司提出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的请求。然而,物业公司却以出具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需全体业主表决为由,拒绝了聂某的请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聂某无奈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生效裁判指出,物业公司应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需履行配合安装、提供便利的义务。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此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而且,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因此,某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故,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当前,我国已步入新能源汽车快速普及阶段,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不仅有利于节能减排,契合国家绿色发展战略,还能提升业主的居住体验和幸福指数,是关系民生的关键小事。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这一判决既贯彻了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彰显了支持环保出行的司法理念,又对破解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