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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修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李俊伟 李伟健  发布时间:2026-04-16
摘要: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与财政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赤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细化奖励标准与办理流程,全面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以强化公众监督促进执法效能提升,为举报奖励工作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与财政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赤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通过细化奖励标准与办理流程,全面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以强化公众监督促进执法效能提升,为举报奖励工作落地见效提供制度保障。

《实施细则》严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赤峰市生态环境执法实际修订。在明确电话、微信、网络、来信、来访等五种实名举报途径的基础上,重点细化奖励相关规范,确保奖励工作公平公正、有据可依。

在奖励标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31类重点举报情形。基础奖励按行政处罚金额的3%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并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且判决生效的,给予3万元奖励;举报人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指证的,额外增加3%奖励,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根据《实施细则》,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查处、谁奖励”原则,由案件调查单位具体实施举报奖励。建立“按月筛选提出—审核会议审批—通知领取奖金”闭环机制,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确保奖励及时兑现。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件及账户信息或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实施细则》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各旗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奖金发放须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举报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各地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按时公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查处情况,明晰工作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压实人员责任,确保举报奖励工作落实到位。要做好案件举报线索和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故意向被举报方泄露举报人信息,严禁向无关人员出示或传阅举报案件相关信息。工作人员须加强工作自律,严守工作纪律与廉洁纪律。对发现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此次实施细则修订,既明确了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也细化了执法部门的工作责任,将有效激发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积极性,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精准线索,助力提升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效能,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保障。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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