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司法部办公厅日前印发《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文本(试行)》(以下简称《格式文本》),以文书标准化为抓手,推动行政检查全流程再造,为行政检查进一步规范化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 《意见》明确提出“凡检查必审批”“凡检查必通知”等原则,《格式文本》通过《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等7类文书,将这一要求固化为法定程序。例如,检查前必须由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紧急检查需事后补办手续,检查通知书需列明检查频次、权利告知等内容。这种流程嵌入权力的设计,让检查行为从“人说了算”转向“制度说了算”,有效遏制了基层执法者“想查就查”的冲动。 《意见》特别强调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机构及临时人员实施检查。这一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了“临时工执法”“外包检查”等乱象,确保检查权始终掌握在法定主体手中。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对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要求,重点核查执法人员资质,清理不符合要求的辅助人员参与现场采样、笔录制作等核心执法环节,确保主体、文书、程序“三合法”。 《格式文本》最显著的特点,是注重平衡检查权力与企业权利。文书设计中增设权利告知板块,明确企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并将“五个严禁”“八个不准”纪律要求写入检查通知书。这既是对《意见》中“严禁逐利检查”“禁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等原则的具体化,也通过企业监督条款倒逼执法者规范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在执行中要特别注意,非现场检查中,若需企业配合视频连线,必须履行审批程序;而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实施的行政检查可简化流程。 两项政策的出台,标志着行政检查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治理”转变。过去,检查标准模糊、文书格式混乱,容易滋生权力寻租。如今,全国统一的文书格式与动态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相结合,让“查什么、怎么查”一目了然。更重要的是,《格式文本》允许地方结合实际调整文书,但明确不得减损权益、增加义务,既保留了灵活性,又守住了法治底线。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文书动态评估机制,针对危废处置、辐射安全等特殊领域,在省级层面制定补充文本,但必须经合法性审查后方可实施。 一张审批表、一份通知书,看似只是格式调整,实则是政府治理能力升级的体现,让涉企行政检查更加规范透明,企业面对检查不再无所适从,得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生产经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需以落实《格式文本》为契机,深化“智慧执法”系统完善,将排污许可信息、在线监测数据与行政检查智能匹配,实现“一企一档”自动生成检查要点,减少重复录入。分行业制定规范化检查指南,针对重点行业,编制涵盖现场勘查、采样监测等环节的操作细则,同步建立典型执法案例库,为基层提供“场景化”执法参考。强化执法监督与业务协同,探索环境信用评价与执法频次挂钩机制,对环保绩效评级高的企业,依法简化检查程序。让标准化文书这一“小切口”,撬动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大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