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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开涉案信息的必要性及边界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王月  发布时间:2025-05-08
摘要:行政机关公开涉案信息的对象不仅指向公众人物,也包含普通公众和企业法人,与每个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息息相关。在互联网时代,公开涉案信息一旦叠加数据传播的特质,可能会触及当事人名誉或形象。因此,应在制度层面对此加以检视。 为何要厘清行政机关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涉案信息的对象不仅指向公众人物,也包含普通公众和企业法人,与每个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息息相关。在互联网时代,公开涉案信息一旦叠加数据传播的特质,可能会触及当事人名誉或形象。因此,应在制度层面对此加以检视。

为何要厘清行政机关公开涉案信息的权力边界?一是从目的评价角度看,行政机关公开涉案信息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惩罚制裁。二是从结果评价角度看,行政机关公开涉案信息,即主动提请公众注意,进而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比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本市10家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检测情况以排名形式在媒体公开。该消息一经传播,对排名靠后的商家可能会产生一定损益。因此,要对涉案信息公开行为的范围加以界定、完善权利损害救济路径,以防止因权力滥用、误用而侵害、贬损他人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相对人涉案信息公开具有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分别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原则与范围,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但不同于政府信息公开,涉案信息公开可能伴随特定相对人的权利损害,甚至涉及公众知情权、安全权与特定相对人商业利益、个人隐私的价值冲突等问题。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行政涉案信息可以不公开。因此,如何界定行政相对人涉案信息的边界应引起重视。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这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划定了边界。但如何在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之间取得平衡,如何探索“等”字下不宜公开的信息内容,值得进一步探讨。

如何划定互联网时代行政机关公开涉案信息的边界?笔者认为,应当聚焦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全流程,综合构建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具体而言,一是坚持制度设计有法可依。进一步厘清行政执法程序,在行政行为作出阶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开主体、公开时间、告知、听证、复核、分级等正当程序制度。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将比例原则贯穿于行政机关每一起公开涉案信息案件中去。三是充分保障人民利益。完善相对人司法救济体系,在司法介入保护与尊重行政自治中寻求最大可能提供救济的方案,以实现良法善治。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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