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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何以成为淳安首次适用新《渔业法》严惩标准的标识性案件?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霍桃  发布时间:2026-05-14
摘要:2026年5月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新《渔业法》)正式施行仅9天,浙江省淳安县就查处了一起非法捕捞案。该案系新《渔业法》自今年5月1日生效以来,淳安县首例涉刑渔业案件。当事人不仅面临高额行政处罚,更因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

2026年5月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新《渔业法》”)正式施行仅9天,浙江省淳安县就查处了一起非法捕捞案。该案系新《渔业法》自今年5月1日生效以来,淳安县首例涉刑渔业案件。当事人不仅面临高额行政处罚,更因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而被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5月9日凌晨,在千岛湖姜家镇豸山脚水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人偷偷实施非法电鱼作业。涉案人员仓皇逃离,现场查获锂电瓶、逆变器、电击竿、捞盘等电鱼工具及6.69公斤渔获物。执法人员展开排查,从遗落的手机中发现数十条转账记录,揭开了这条长期、多次售卖渔获物的非法利益链条。民警结合周边车辆信息,快速锁定涉案人员身份并循线追踪,成功将非法捕捞嫌疑人余某、王某抓获归案。由于案发正值禁渔期、位于禁渔区,且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依据新《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余某、王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这起案件何以成为当地首次适用新《渔业法》严惩标准的标识性案件?较之前有哪些变化?

    

一是罚款上限:从5万元至200万元。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罚款上限也为5万元。处罚力度有限,不足以形成有效震慑。而新《渔业法》将罚款上限大幅提升至200万元。具体来说,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对“电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同样提高至200万元,并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二是违法范围:未捕捞、未售卖也可能面临罚款,情节严重将入刑。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未明确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装置进入渔业水域,实践中部分违法者以“仅携带设备、未实际捕捞”为由规避处罚。新《渔业法》第四十五条则明确禁止携带破坏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者可被没收相关装置、器具,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新法将规制范围从“实际捕捞”延伸至“携带阶段”,并结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电鱼等方法捕捞的处罚,以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专门条款,形成覆盖“携带设备—捕捞作业—违法售卖”全链条的立体监管格局。在入罪标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两高”司法解释,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电鱼等禁用方法捕捞的,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新法配套执法全面压缩了违法者的规避空间,大幅提升违法犯罪成本。

三是“入刑”门槛:生态损害认知升级,给所有人敲响警钟。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虽然也有禁渔区、禁渔期的相关规定,但比较分散,刚性约束不足。新《渔业法》对此进行了系统性整合与强化,专门完善了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明确禁止在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意味着伏季休渔不再仅仅是政策性通告要求,而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义务。按照新《渔业法》,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电鱼这一禁用方法捕捞的,无论渔获物多少,均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过去各地对“禁渔期电鱼是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存在理解差异,部分渔获物较少或“首次违法”案件以行政处罚结案,刑事追诉力度不一。相当于明确加强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保护,远超旧法仅关注“渔获物价值”的局限。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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