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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多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熊争妍 邓俊 任峥  发布时间:2026-07-02
摘要:湖北省日前集中公布了多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其中有4起案例先后入选生态环境部第三批、第四批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及参考案例,另有省内8起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展现了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果,体现了湖北省扎实推进长江大保护、聚

湖北省日前集中公布了多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其中有4起案例先后入选生态环境部第三批、第四批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及参考案例,另有省内8起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展现了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果,体现了湖北省扎实推进长江大保护、聚力建设省域美丽中国先行区的责任担当。

截至2025年12月底,全省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339件,涉案金额约4.18亿元,土壤、地表水、森林、农田、矿山等各类生态空间得到系统性修复,治理成效显著。

“某公司向湖北省鄂州市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生态环境部第三批十大典型案例;“孝感市某磷化工公司超标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荆州市张某等12人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武汉市黄陂区某运输公司交通事故导致柴油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3起案例入选生态环境部第四批参考案例。

省级公布的8个典型案例包括“荆州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宜昌市货轮触碰事故污染长江水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咸宁市崇阳县域内非法堆存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鄂州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十堰市某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武汉市七家加油站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仙桃市非法加工废铅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孝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类型丰富、覆盖面广,涵盖水体污染、危险废物处置、无证超标排污、非法捕捞、噪声超标扰民、交通事故泄漏污染等多种违法行为,集中体现湖北在协同办案、赔偿修复、流程优化、司法衔接等方面的探索实践,为全省乃至全国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鲜活的湖北样本。

部门层级协同联动,破解案件查办难题

近年来,湖北持续构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办案体系,打破地域壁垒与职能界限,打造线索排查、联合调查、溯源追责、修复监管全链条闭环模式,有效破解隐蔽排污、跨省违法、突发污染等案件查办难题。

面对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这一隐蔽性违法行为,“荆州市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办理,依托“生态环境+公安+街道”协同机制,结合轨迹追踪、专业溯源鉴定锁定全链条违法主体。

针对跨省违法难题,在“某公司向湖北省鄂州市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鄂湘两地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联合协作,跨省溯源,快速锁定违法主体并完成危险废物、污染土壤清运处置,防范次生污染发生。

在“宜昌市货轮触碰事故污染长江水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海事、检察、法院等部门协同履职,厘清多层转包运输关系,精准划分多方主体责任。为办理好“武汉市黄陂区某运输公司交通事故导致柴油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市、区、街道三级联动,生态环境、应急、交管等部门同步开展应急处置与损失鉴定,为后续追责追偿筑牢坚实证据基础。多部门、跨地域协作模式,整合执法、司法、技术多方力量,大幅提升复杂环境案件查办质效。

创新多元修复路径,促进绿色转型发展

全省突破单一现金赔偿模式,结合污染类型、损害程度、企业经营状况与当事人履约能力,因地制宜推行替代性修复、技改抵扣、劳务代偿、分期赔付等多元举措,实现生态修复、违法惩戒与绿色发展有机统一。

在修复模式创新上,“鄂州市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办理,采用了生态功能替代修复,由企业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护工作。“武汉市七家加油站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以环保设备技改抵扣赔偿,从源头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为了减轻企业大额赔付压力,在“孝感市某磷化工公司超标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约定赔偿金分期缴纳,同步实施流域治理、周边环境整治等多项替代修复工程,助力企业转型升级。“荆州市张某等12人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创新开展“现金赔偿+劳务代偿”模式,以公益劳动抵扣剩余赔偿款项,拓宽赔偿执行渠道。

此外,“十堰市某汽车冲压件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将降噪整改投入纳入赔偿范畴。“孝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通过覆土植绿、山体绿化开展生态修复,多样化路径让“损害担责”落到实处。

繁简分类分级办理,降低成本提升质效

按照案件繁简程度、损害大小、争议情况实行分类处置,区分适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推行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类案联办,全面提升案件办理效率与规范化水平。

对于案情简单、责任清晰、损害较轻的案件,湖北普遍采用专家简易评估、快速磋商的简易流程。办理“咸宁市崇阳县域内非法堆存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时,对损害较小的案件采用专家简易评估快速定责,对案情复杂、污染严重的案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全面司法鉴定,分类施策,精准把控办案节奏。

针对同类型、同一主体的系列案件,积极推行合并办理机制。对“武汉市七家加油站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实行统一现场勘查、统一损害评估、统一组织磋商、统一签订协议,既统一执法尺度,又减少重复工作,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整套标准化、分类化办案流程,兼顾办案质量与效率,为基层高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清晰范本。

行刑诉赔有效衔接,织牢损害担责法网

坚持“磋商为主、诉讼兜底”工作原则,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刑事诉讼、公益诉讼、保险理赔深度融合,不断拓宽赔偿义务人范围,厘清法律边界,坚决杜绝“以刑代赔”“违法免责”,持续强化环境法治震慑力。

“咸宁市崇阳县域内非法堆存危险废物、超标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的办理探索了“先民后刑”模式,将生态赔偿、修复完成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量刑参考,奖惩分明引导违法主体主动担责。“武汉市黄陂区某运输公司交通事故导致柴油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作为全省首例向保险公司追偿并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案件,明确环境污染不属于保险免责范畴,依法判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进一步拓宽赔偿追责主体范围。

“孝感市某磷化工公司超标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办理妥善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赔偿协议落地后促成诉讼调解,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宜昌市货轮触碰事故污染长江水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和“仙桃市非法加工废铅污染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中,磋商无果后及时启动诉讼程序,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法院依据各方过错划分阶梯式连带责任,明确刑事处罚不能免除生态赔偿责任,层层压实违法主体法律责任。

下一步,湖北省将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全面总结推广案例中的成熟经验与创新做法。不断优化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办案机制,丰富生态修复与赔偿履约方式,持续完善案件办理流程,深化生态损害赔偿与司法工作有机衔接。始终紧盯重点监管领域,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生态环境。持续巩固生态修复成果,以扎实的生态治理成效赋能省域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助力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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