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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现代煤化工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宁夏将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排污许可管理、事中事后监管三个方面,全面强化现代煤化工行业新污染物源头防控和全过程管理。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明确加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六个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未对煤化工行业提出管理要求。宁夏此次印发《通知》正式将现代煤化工行业纳入当地相关管理范围,相关探索尚属全国领先。 《通知》从新污染物识别、产排环节分析、环境质量评价及跟踪监测、控制新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方面提出了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应依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等各类清单名录,全面识别项目涉及的新污染物,并纳入评价因子。重点对气化、液化、净化、产品精制等工段开展新污染物产排分析,核算纳入评价因子的新污染物在各环节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识别主副反应中新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情况。鼓励采用靶向及非靶向检测技术对工艺气、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中的新污染物进行筛查。 对已有环境质量标准的新污染物,须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影响预测。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但已有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应在现状评价中给出监测值。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有监测方法的新污染物应明确监测计划,包括监测因子、频次、方法及信息公开要求等。 已有新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规范的,新建项目须明确治理措施并确保达标排放。改建、扩建项目应对现有废气、废水排放口新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对排放不达标的提出整改措施。 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辅料,推广使用绿色催化剂和试剂等,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气化、净化等工艺技术和装备,减少合成气及后续工段中新污染物生成。 《通知》强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使用禁止类化学物质或不符合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在排污许可管理方面,《通知》提出排污单位应将已有相关排放标准、规范的新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内容,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价和审批意见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新污染物排放限值、自行监测要求、污染控制措施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政策有效实施,《通知》着力构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闭环监管体系。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现代煤化工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审批质量抽查复核时,将新污染物纳入重点抽查复核范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将建成项目纳入监督执法范畴,在执法时关注固定污染源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将进一步压实宁夏现代煤化工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为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筑牢环境安全屏障,助力宁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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