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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通过,并于8月15日起施行。这部法典不仅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更是一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为灵魂的生态法治重器。其中,关于"连带责任"的制度重构,堪称整部法典中最具突破性的亮点之一。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的寥寥数语,到如今法典中体系严密、层次分明的连带责任规则,这一制度变迁折射出的不仅是法律技术的精进,更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思维的一次深刻跃迁。 一、责任主体的大幅扩容 回顾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连带责任的适用主体被严格限定在三类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且触发条件仅有一个:"弄虚作假"。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一个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适用连带责任;一个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帮助车主蒙混过关,不适用连带责任;一个固体废物鉴别机构为非法处置危废"开绿灯",同样不适用连带责任。法律的漏洞,恰恰成了不法者的"护身符"。 生态环境法典彻底打破了这一困局。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将连带责任的主体从旧法的三类机构,一举扩展为"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这一概括性概念。结合法典其他条文,这一概念至少涵盖:环评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机构、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机构、固废危废鉴别机构、机动车船排放检验机构等,覆盖范围的扩展是质的飞跃。 更值得关注的是,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首次将委托方纳入了连带责任的规制视野。获准倾倒海洋废弃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若未尽到对受托方的核实、监督义务,需与造成污染破坏的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设计直击行业痛点——过去不少产废企业"一托了之",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者处置,出了事则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如今,法律明确告诉你,委托不是免责牌,监督是法定义务。 二、违法行为的明确规定 旧法将连带责任的触发条件锁定在"弄虚作假"这一行为上, 实践中,一些服务机构即使没有主动造假,但因专业能力不足、技术规范执行不到位,同样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旧法对此无能为力。生态环境法典完成了从"行为归责"到"实质归责"的根本转变。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有责任的",即应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负有责任",显然不限于弄虚作假——因疏忽大意导致环评结论错误、因技术失误导致治理方案失效、因管理松懈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只要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均可触发连带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更进一步,将"未尽到核实、监督等义务"也列为连带责任的触发条件。这意味着,法律关注的不仅是"你做了什么",还包括"你没做什么"。不作为,同样要担责。 这一转变的深远意义在于,它大幅提高了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和执业标准。过去,一些机构靠低价竞标抢市场,出了问题则一句"我只是技术服务方"便全身而退。如今,法律明确告诉你,你的签字就是你的责任,你的报告就是你的风险。连带责任如同一把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倒逼服务机构必须真正提升专业能力、恪守职业操守。 三、法律威慑力的全面升级 如果说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的扩展是"广度"上的进步,那么法律后果的升级则是"力度"上的突破。 旧法下的连带责任,本质上只是一个民事赔偿规则——服务机构与污染者一起赔钱。但对于一些实力薄弱、资产有限的"皮包公司"而言,"赔钱"的威慑力十分有限。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这正是环保服务领域"劣币驱逐良币"乱象的根源。 生态环境法典构建了一套"民事+行政+信用"三位一体的立体惩戒体系:在民事层面:连带赔偿责任,让服务机构与污染者共同面对高额的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层面: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业;在信用层面:第五十四条将生态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违法机构将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处处受限。 这一套"组合拳"彻底改变了违法成本收益的核算公式。过去,一家环评机构出具一份虚假报告,可能获利数万元,被查到最多罚款了事。如今,一旦被查实,面临的可能是数百万的罚款、数年的禁业、信用的"一票否决"——违法成本呈几何级数增长。 更重要的是,"双罚制"(既罚单位又罚个人)和"从业禁止"的引入,精准打击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根源。如今,个人禁业制度让违法者无法"换个马甲再上场",从根本上净化了行业生态。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深入实施,"连带责任"这四个字将不再是纸面上的宣示,而是成为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屏障。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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