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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一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成功办结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吴某因驾驶机动车进入鄱阳湖湿地,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6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施行后,该县办理的首例适用条例的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释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鲜明信号。 2025年11月,县林业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吴某)擅自驾驶机动车进入鄱阳湖省级自然保护区都昌辖区飘山附近地区。经查,吴某在明知驾驶机动车碾压鄱阳湖湿地违法的情况下,仍擅自驾车进入,导致大片珍贵湿地植被与土壤结构被破坏,影响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也对栖息于此的鸟类等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经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及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正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目前,吴某承诺将以“赔偿+劳务代偿”的形式承担专家评估确定的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费用,并签订了鄱阳湖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合同书,将以劳务代偿的形式开展湿地保护巡查、普法宣传,弥补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该案通过专家评估、多部门协同磋商,采用“赔偿+劳务代偿”相结合的责任履行方式,是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的地方实践。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积极联动,构建起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赔偿紧密衔接的保护合力,有效提升了生态治理效能。此案的成功办理,也彰显了当地对破坏湿地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形成对非法碾压湿地的震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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