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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数据换不来真批复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张念胜  发布时间:2026-09-29
摘要:山西省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前不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山西首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因很明确:报告书存在地下水现状虚假监测、基础资料不实等问题,监测成果不能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基

山西省大同市生态环境局前不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山西首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再生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因很明确:报告书存在地下水现状虚假监测、基础资料不实等问题,监测成果不能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基础。

这份不予批准决定书,值得深入探讨。一个危险废物再生利用项目,环评报告里的地下水监测数据是假的。如果这份报告侥幸通过审批,项目上马后,地下水会不会被污染、污染到什么程度,没有人说得清楚。

环评造假和监测造假,其实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环评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一个建设项目能不能上、建在哪里、要采取什么环保措施,全都依赖环评报告的科学判断。监测数据造假,是在末端篡改事实;环评报告造假,是在源头制造虚假。源头出了问题,末端再严也是徒劳。

法律的“牙齿”正在对准环评造假。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禁止从事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主持编制的主要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明确要求严惩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实现“一案多查、全链条追责”。通知还要求加强生态环境法典及“两高”司法解释适用研究,细化弄虚作假禁止从业情形。信号非常清晰:无论是监测造假还是环评造假,无论是编制机构还是建设单位,只要参与弄虚作假,就要承担法律后果。

回到大同这个案例,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的不予批准决定,本身就是一种态度:对环评造假零容忍。不是退了报告让企业重新做,而是直接不予批准。这种做法值得推广。环评审批不是“走程序”,而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监测数据打假已经形成高压态势,环评打假同样不能手软,全链条、全环节地打击造假,才能真正守住底线。从源头到末端,不给造假留任何空间,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绿水青山负责。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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