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作为政策生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政策的实施效果,为政策的调整、优化和终止提供依据,是检验政策实施效果的“体检报告”。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政策密集出台,更需要对政策绩效评估工作加以重视。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主要应用于五年规划、专项行动等政策。比如对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全面对照定量指标及重点任务,评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又如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明确有关政策的考核要求和评估方式。 此外,生态文明理念也更多地融入了经济、技术、产业等政策评估过程,避免了生态环境代价“后置”。“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首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比如广东省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进行了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浙江省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政策进行了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这些做法有利于将生态环境考量融入政策决策过程,强化生态环保对政策的约束与引导作用。 近年来,我国在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构建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不同地区和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评估指标。在成本—效益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常用的评估方法之外,各地也在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开展政策实施的实时评估。但与此同时,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仍然存在“最后一公里”的堵点问题。 一是评估主体相对单一。我国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主要由政府部门主导,其受自身立场的影响,对评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社会公众对政策的实施效果有切身感受,但公众意见在绩效评估中反映得还不够充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优势在评估中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评估结果应用不足。一方面,一些地方虽然开展了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但评估结果仅作为参考,没有真正用于指导政策优化和干部绩效考核。另一方面,在评估结果反馈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在政策制定时导致误判。 三是评估标准体系未建立。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标准并不统一,使得评估结果缺乏可比性。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新领域的政策还缺乏相应的评估标准和方法。 笔者建议,应当进一步用好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精准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成效,对涵盖政策“制定—实施—反馈—调整”全生命周期的路径进行优化。 要引入多元评估主体。建立激励机制,推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培育和发展可靠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给予政策支持,规范其评估行为,充分发挥其专业作用。加强政府、机构、公众等评估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形成评估合力。 要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促进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结果与政策调整、干部考核等方面紧密衔接。强化评估结果与政策调整的联动,有效推动政策优化升级。将评估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激励干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要加强评估能力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应用指南,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评估指标权重分配应摆脱对经验判断和趋势分析的路径依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扩大政策评估覆盖面。加大评估技术研发投入,用好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研发先进的评估技术工具,提高评估响应效率。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 展望未来,为了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各地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的方法和模式,推动生态环境政策绩效评估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作者单位:龚嘉临,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政策研究所;张莉,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处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67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