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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下简称《笔录》)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笔录》作为执法机关现场执法的第一手证据,如果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实施现场检查,可以达到预期效果。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造成《笔录》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成立,甚至导致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笔者结合执法经验,现对《笔录》制作作简要阐述。 一、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 事前抓策划。实施检查之前,办案人员应设定检查方案,熟悉案情,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要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补位。对部分易灭失的证据要做到及时取证,保存证据。 临场抓配合。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人员充足时可以分头检查取证(如对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一组负责检查设施运行情况,一组负责同步采集水样),并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重点抓证据。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必要时还要做好涉案物品的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工作。 二、《笔录》的制作原则 合法性原则。制作《笔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两人要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笔录》的对象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笔录》应当详细客观记录基本情况,以及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现场情况,执法人员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及过程,认定事实的证据,必要时绘制现场勘验示意图。《笔录》属于当场一次完成的文字,一经制作完成并经有关人员核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不允许作任何事后的修改和重作。 全面性原则。可以采取“先静后动,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要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见证人等情况。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记录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场,是否正在生产或部分生产的设施,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合法证明等。记录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和相关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检查的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地点要具体、明确。当事人有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要以证照上的名字作为现场检查笔录的被检查人。 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就是要真实反映被检查的人、物、场所的客观存在性,切忌主观推测、主观臆断,使用“非法”“违法”“擅自”等定性词语。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不能记;推测可能的不能记。 准确性原则。书写要严谨、清楚,力求工整。语言必须实用、准确、庄重、严肃。除编号、数量、日期、时间等内容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笔录》中出现的各种名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记录内容与现场记录、音像记录、书证等一致。 三、《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记录的词语不能主观性较强。对物品数量,在能够精确清点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不得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笔录》中记录处罚结果。不得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将在现场无法核实的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仅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记录下来。 记录的内容不全面。如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未记录当事人的行为状况;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只定性记录,未对情节进行详细记录——例如物料未覆盖的,要记录物料已覆盖及未覆盖的面积(长、宽、高)等具体情节;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 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出现《笔录》时间与《调查询问笔录》时间重叠,地点不统一的明显逻辑问题。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甚至是分局某某办公室。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他基本情况。当事人签字不完整,应有当事人“以上笔录内容我已看过,记录属实无意见”的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签名不严谨,甚至一人代签两人名。笔录中的错误内容修改后,往往会遗漏让当事人按手印确认的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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