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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23年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其中污染物采样及执法判定是采用日均值还是采用瞬时值,其适用标准存在争议。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明确“现场即时采样”可以作为执法处罚的依据,但认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超标最终仍然要对照标准要求的“24h混合样”进行判断,客观上制约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效率。 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使这一争议得到了科学有效的回应。近期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4项污染物的瞬时值,解决了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执法监管过程中的标准适用的问题,同时也考虑到了当前非现场监管的现实需要,让自动监测数值更具现实意义。 此次标准修改也充分反映了科学治污的工作要求。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个别地方没有正确理解国家提出的“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对于一些明显不合时宜的地方法规、标准缺乏主动解绑的勇气和担当,甚至在具体规定、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层层加码。此次修改单并没有一味强调标准的收严,除了瞬时值标准较日均值更为宽松外,将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调整为10000MPN/L,与地表水Ⅲ类水质限值相同。修改单在保障水环境质量的基础上,既避免了过度消毒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次生影响,也有效降低了污水处理厂的消毒成本,实现了生态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平衡,为地方科学治污提供了有效依据。 除此之外,修改单也强化了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工作的衔接,确保了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现行标准要求所有水污染物监测均“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这意味着执法与监测人员至少在企业工作24小时。而此次修改单将日均值监测取样要求调整为一般每日3个—6个,较原标准每日12个的要求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修改单有关要求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修改单落地生效,笔者建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做好修改单的宣传和普及。近期,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就修改单相关事项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进行了解读,在不少生态环境从业者中已经引发了反响。而作为受修改单影响最直接的污水处理厂,也需要全面了解政策的新变化。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修改单的培训辅导,重点抓好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以及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四类主体,从修改背景、主要标准、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要充分运用致企业的公开信、入企指导、现场集训等形式,全面、系统地做好理解和应用修改单的辅导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安排专人负责标准解读,及时回应污水处理厂的疑问,深化其对新规的认知。 强化修改单与地方现行监管工作的衔接,确保后续监管标准的统一。排污许可证是各排污主体执行国家标准的重要依据。修改单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除了增加相关污染物的瞬时值以外,还提出了“在排放口应设出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新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新规实施过渡期,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复核等相关工作,确保新的国家标准在排污许可证中及时得到全面体现。 针对雨季溢流污染问题,修改单主要针对正常工况下的生产提出要求,给各地自行监管留下了操作空间。各地在排污许可证换发过程中,可以结合地区监管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雨天超量运行规模,避免雨季溢流污染。 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修改单的实施为契机,抓好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科学运用在线监测、即时采样等形式提高污水处理厂监管效率。同时,对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等工作提出严格要求,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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