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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环境损害“断案”:这门技术要更精更准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魏新军  发布时间:2026-01-20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作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核心环节,是促进生态环境责任压力传导、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力抓手。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但也应看到,由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作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核心环节,是促进生态环境责任压力传导、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力抓手。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但也应看到,由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起步较晚,积累的技术方法相对有限,加之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千差万别,不易形成固定的模式,故这项工作仍需不断探索和完善。

进一步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体系。在目前技术方法的基础上,应抓紧梳理工作实践中积累的鲜活经验,可将其共性部分上升为技术导则和通用方法。针对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应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具备条件的,可凝练为新的技术方法。同时,要引导鼓励基层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中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技术方法。

壮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人才队伍。目前,一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拥有的专业鉴定人员较少,覆盖的专业类别也比较有限。面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需求日趋增加的态势,应加快培养更多专业鉴定人才,特别是要加快培养综合能力强、善于钻研业务、能够解决难题的高级鉴定人才。

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规则体系。当前,各地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时,会因对规则理解不同而产生较大差异,导致不同地区针对同类事件的损害鉴定结果差距较大。这既不利于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科学衡量,也不利于推动形成统一的损害鉴定大市场。加快形成既体现规则一致性、又兼顾区域差异化的损害鉴定规则体系,对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质量控制工作。损害鉴定工作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包括对适用原则、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判定,对损害结果的衡量方法选用等。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损害鉴定质量控制方法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质控规则、方法和手段,以最大限度减轻人为因素对鉴定结果的影响。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直接目的是支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进一步科学化、精细化,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切实促进把损害者担责、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落到实处,更好地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作者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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