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头条 环法时政 法治乡村 政策法规 企业风采 法治时空 环保动态 环艺博览 地方要闻

环保动态

旗下栏目:

如何破解“适度法典化”下的法律适用难题?丨美丽中国有“典”护航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刘信鹏  发布时间:2026-07-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的实施为环境法律实践带来了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的根本性转变。这一转变要求法律从业者深刻理解总则编对各分编的统领功能,妥善处理法典与未被废止的单行法之间的规范衔接问题。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的实施为环境法律实践带来了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的根本性转变。这一转变要求法律从业者深刻理解总则编对各分编的统领功能,妥善处理法典与未被废止的单行法之间的规范衔接问题。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已暴露出一系列适用张力:法典内部价值序列的复杂性、解释方法的选择困境、裁判尺度不一的现实障碍,制约了法治效能的发挥。鉴于此,以类型化思维为方法论导向,结合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构建一套分层适用的裁判规则,以化解统一适用的核心障碍,对于切实推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整合与治理效能提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法典化思维的逻辑起点:准确理解立法精神与规范内涵

(一)法治精神与立法背景审视

准确理解“为什么要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科学理解其具体规范的逻辑前提。法典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体系化升华,其法治精神在于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价值基础,超越传统工业文明中“征服自然”的思维定式;立法背景根植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的时代需求,旨在矫正工业文明背景下法律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知偏差。

在此基础上,法典的立法背景展现出鲜明的中国法治特色。法典编纂对现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的大量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整合与实质编纂,通过“总—分”结构实现了价值序列的重新确立与规则逻辑的深度贯通。因此,对法典的法治精神与立法背景审视不能停留在对单个条文的碎片化解读,而要从体系性和融贯性的高度,理解其“基本原则—一般条款”的编纂路径。只有深入解析法典生成的制度逻辑与伦理根基,才能为后续探讨其司法适用中的解释方法与裁判规则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避免因体系视角缺失而错误判定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基本原则的规范内涵解读

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具有规范效力的法源条款,承担着统领全编、填补漏洞与指引解释的多重功能。法典总则编所确立的“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基本原则,构成了整部法典价值序列的轴心,对分则各编的具体制度设计发挥着类似“中央处理器”的统摄作用。其中,“生态优先”原则尤为关键,其超越了传统污染防治立法的末端治理逻辑,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置于经济发展评价之前,体现了从“利用自然”向“尊重自然”的伦理跃升。

对上述原则的规范内涵解读,必须置于“基本原则—一般条款”的实质编纂路径中加以把握。充分运用基本原则外显、层级化一般条款等实质编纂方法,能够形成系统融贯的法典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妥善处理法的安定性与开放性关系。这意味着,基本原则通过一般条款的中介作用,将价值判断逐层传导至具体规范。例如,“预防为主”原则在污染防治编中体现为“源头削减”与“风险管控”的制度设计,在生态保护编中转化为“生态红线”与“自然恢复”的刚性约束。同时,原则的抽象性也带来了适用上的张力:当“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在特定案件中发生碰撞时,裁判者需要借助比例原则进行审慎权衡,避免因原则的绝对化而陷入价值决断的僵局。因此,对基本原则的准确理解,不仅是体系化思维的前提,更是统一法律适用的方法论基石。

二、法典化适用的实践路径:化解张力与构建协调机制

(一)理解偏差与适用难题分析

法典的统一适用面临的首要障碍,源自于对法典“适度法典化”本质属性及其规范结构的理解偏差。一方面,部分法律实践者仍然习惯于以单行法的碎片化视角审视法典,未能充分认识到法典通过“总—分”结构所确立的价值统一性与逻辑体系性。这种认知惯性导致在具体案件裁判中,倾向于直接援引未被废止的单行法条款,而忽视法典总则编基本原则对各分编的统领功能,从而架空法典的核心价值导向。例如,当法典总则的“生态优先”原则与某一单行法中的特定许可条件发生潜在冲突时,“适用旧法”的惯性思维可能使得“生态优先”的规范目标在个案中落空。另一方面,对法典“适度”编纂特征的认识不足,也引发了适用上的困境。在“适度法典化”编纂模式下,不同分编对既有单行法的整合方式与程度存在差异,这要求裁判者精准识别法典规范是取代、吸收还是仅在价值层面指导单行法。若把法典视为对所有环境规则的完全替代,将导致规范适用的僵化;反之,若把法典视为一部框架性宣言,将无法发挥其统摄法律体系的作用。

适用难题集中体现在规范衔接与裁判尺度两个层面。法典内部“总—分”规范之间的逻辑传导并非总是清晰可见,部分分编章节结构偏于宏观,可能引起解释适用上的误解甚至偏差。同时,法典与未被废止的单行法之间形成了“法典统摄、多法协同”的新格局,二者之间的适用顺序、冲突裁决规则却尚未完全明晰。例如,法典中海洋生态保护规范与相关单行法的衔接存在一定张力,影响了体系性理解与适用的实效。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张力直接表现为裁判尺度的不统一。面对相同的法律问题,不同法院或法官可能基于不同的解释立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或目的解释)得出相异的裁判结论。这种裁判标准的分歧,损害了法律的安定性与可预期性,使得法典意在实现的“统一法律适用”目标面临严峻挑战。因此,深入剖析理解偏差的根源与适用难题的表现形态,是构建统一裁判规则、推动法典有效实施的逻辑起点。

(二)统一适用的协调机制构建

法典统一适用的协调机制构建,核心在于化解法典内部价值序列的模糊性与外部规范冲突的复杂性,从而在“法典统摄、多法协同”的新格局下实现法秩序的内部融会贯通。协调机制的构建应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在法典内部层面,借助体系解释的方法论工具,强化总则编基本原则对各分编具体规范的价值统摄功能;二是在法典外部层面,通过明确规范适用的阶位规则与冲突裁决标准,弥合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衔接缝隙。

就内部协调而言,必须正视法典在不同分编中对单行法的整合方式存在结构性差异。按照“适度法典化”的编纂逻辑,部分领域已实现规范的实质性替代,而另一些领域仍然保留着单行法的补充适用空间。协调机制的构建,要求裁判者首先识别相关规范在法典体系中的层级定位。法典实施需要进一步追求体现调整对象关联的“总—分”规范协同、适应调整目标变动的内外规范协同,以及统筹多元调整手段的外部规范协同。这意味着,当分编具体规定与总则基本原则产生表面张力时,不应简单地以“特别规定优先”为由回避总则的统领效力,而应透过目的解释,确认具体规定是否在实质上偏离了“生态优先”的价值导向。如果存在价值冲突,就要通过比例原则进行精细化审查,在个案中寻求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的动态平衡。

在外部协调层面,需要建立“法典优先、例外补充”的适用规则。对于法典已明确、完整规定的领域,应直接适用法典条文,单行法中的对应规定自动废止或让位;对于法典仅作原则性宣示或框架性规定的领域,在法典价值统摄下,援引未被废止的单行法具体条款予以补充。这一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转,有赖于对配套规定的系统清理。在法典通过后要组织开展配套规定清理,对与法典不一致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实现精神一致、制度协同、规则衔接。通过对既有单行法的系统性“体检”与“校准”,消除适用者因规范竞合而产生的选择困惑。

作者单位:中共晋城市委党校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