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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地方政府要做好哪些准备?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陈胜楠 赵建峰  发布时间:2026-06-30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起施行。当前,除常态化做好法典宣传普及外,地方人民政府还需重点做好三项具体工作。 有序抓好制度文件清理。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将同时废止。同时,除原有相关法律的纂修外,生态环境法典还提出了许多新理念

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起施行。当前,除常态化做好法典宣传普及外,地方人民政府还需重点做好三项具体工作。

有序抓好制度文件清理。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将同时废止。同时,除原有相关法律的纂修外,生态环境法典还提出了许多新理念和新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牵头部署法典涉及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建议由司法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牵头,认真对照法典的新理念、新原则、新制度和新规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与法典条文不符及不适应法典精神的相关内容,有序做好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

及时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由于全国各地生态环境监管情况有一定的实际差异,生态环境法典中有许多与民生相关的监管职责,如秸秆禁烧、餐饮油烟监管等,还需要依法由地方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对于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部署的条款,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结合地方实际明确具体条款执行监管部门,确保生态环境法典明确的法律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及时完善配套落实制度。完善的配套制度是推进生态环境法典有效落实的基础和前提。除了“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等可以逐步建立和推进的配套制度外,当前还存在一部分需要在法典施行前提前谋划落实好的相关制度。如生态环境法典第207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这是适用第1115条、第1119条等处罚条款的前提;再如生态环境法典第553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等,这是第1184条、第1185条、第1190条等相关法律条款适用的前提。前述有关配套制度的明确和细化,直接关系着法条适用区域和范围是否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早谋划、系统梳理,确保制度衔接得当。

在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前,地方人民政府要早谋划、早部署、早准备,确保以生态环境法典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初衷得到有效落实。

作者单位:陈胜楠,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赵建峰,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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