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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董战峰 任文荭  发布时间:2026-03-19
摘要: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 习近平 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这部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这部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共计5编1242条,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里程碑,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也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参考。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升级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内在需要,将对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思路、重大原则、目标任务和路径方法转化为系统的法律规范。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战略关键期,生态环境法典把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予以系统体现,充分彰显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地位。这不仅确保了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更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二是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提升全面依法治国能力。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并非对现有30多部生态环境单行法律的简单汇编,而是通过系统的整合、编订纂修与集成升华,对现行法律制度规范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升级。这一系统性工程有效消除了原有单行法之间的交叉重叠与冲突,极大增强了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我国将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科学、统一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从而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三是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法治建设方案,推动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从人类文明演进视角来看,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国内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更对全球环境法治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传统的环境立法往往局限于末端治理和局部修补,难以应对系统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为突破这样的局限,我国立足历史底蕴与全球视野,既汲取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蕴含的智慧,又借鉴全球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系统构建了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法律体系。这部法典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实现现代化绿色转型方面提供了可借鉴的制度样本,也为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充分展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发展中大国的历史担当。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彰显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特点

面对庞杂的生态环境法律渊源,生态环境法典在立法模式、篇章结构、民生关切与责任体系4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首先,采用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模式。生态环境法典并未追求绝对法典化将所有涉生态环境法律全部纳入,而是采取了科学理性的分类处理策略。生态环境法典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污染防治领域核心法律经编订纂修后全部纳入,法典生效后这些单行法即行废止。对于《森林法》《水法》《长江保护法》等自然资源和流域、区域的法律,择其要旨纳入法典,但保留单行法以应对复杂具体的实际需求。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尚处于发展中的新兴领域,则作出引领性与原则性规定。这种法典与单行法并存的双法源格局,既保证了生态环境法典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又保持了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与灵活性,为未来法律制度改革留有充足的空间。

其次,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传统的生态环境立法多侧重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末端治理环节。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单独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在全球尚属首次,将生态环境法律规制延伸至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端。这一编系统整合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能源节约等制度,并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足迹核算等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这不仅填补了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立法空白,更体现了生态环境立法从被动治污向主动规范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重大转变,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深度融合。

再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并回应民生关切。生态环境法典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作为核心目的之一,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针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生态环境法典专章细化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强化了对夜间施工的监管。针对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增加了选址规划等源头防控要求,明确了相应的整改标准。针对土壤污染隐患,完善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名录制度,保障了人居环境安全。针对城市花粉污染等新问题,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树种及加强监测评估。这些条款将宏观的国家战略转化为具体的民生保障措施,提升了公众的环境获得感。

最后,构建过罚相当与生态恢复优先的责任体系。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原有的责任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与完善。一是严格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大幅提高了地下水非法开采等严重破坏生态行为的罚款上限,同时增加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二是强化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明确其与排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并设置了高额罚款和行业禁入等严厉处罚措施,斩断了利益链条。三是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独立地位,明确修复优先的基本要求,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独立责任形式,改变了过去以罚代管、重惩罚轻修复的倾向,有效促进了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衔接。

切实保障生态环境法典顺利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只是第一步,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全社会要做好实施准备以及相关配套工作,多方协同推动生态环境法典顺利实施。

一是充分衔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要求,推进配套法规的立改废释。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原有的10部单行法将被废止。国务院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需要抓紧对现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法典条款不一致的内容。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中有近50处授权国务院或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条款,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碳排放交易细则等,后续需要加快制修订工作,形成严密的配套法规和标准体系。此外,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对照生态环境法典推进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由于生态环境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地方立法的上位法依据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地需要在生态环境法典正式生效前完成关键法规的衔接过渡,确保法律适用的连续性,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法律冲突。

二是提升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能力,统一法律适用与裁判尺度。生态环境法典优化了生态环境管理的体制机制和责任体系,对执法和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化要求。各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需要深入理解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在逻辑,准确把握法律责任分则中新增的处罚条款和裁量基准,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与法治化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尽快开展环境资源领域司法解释的清理修订工作,同时针对新增的绿色低碳发展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等内容,尽快制定适用的配套司法解释。同时,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以统一裁判尺度。

三是加强全社会普法教育,推动形成现代环境治理新格局。生态环境法典不仅规范了政府的监管行为,也明确了市场与社会的生态环保义务。重点排污单位、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及新能源产业的生产商等企业,需要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要求开展全面的内部合规审查。在全社会普法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将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执法检查与普法宣传深度融合,以监督促宣贯。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以案释法开展精准宣讲,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全社会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广大专家学者要及时编写生态环境法典释义并更新法学教材,将生态环境法典精神深植于新一代环境法治人才培养中,为普法提供坚实理论支撑。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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