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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行先试到全国推广,生态警务机制如何更好“联动”?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石常献  发布时间:2025-12-10
摘要:近日,公安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警务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文件的出台,正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谋划十五五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提供了强

近日,公安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警务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文件的出台,正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谋划“十五五”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提供了强有力的机制保障,意义重大。

建设生态警务机制或组建专职“生态环境警察”早有呼声,在浙江、江苏等地先行先试的“生态警长”“河湖警长”等探索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全国范围推广仍面临很多现实问题。例如,十余年前,笔者所在的某山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希望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终因职责边界所限、缺乏制度支撑而搁浅。这反映出,缺乏顶层设计和高位推动,部门协作难以持久深化。

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特别是对四种违法行为可移送公安机关的规定,使公安部门配合生态环境执法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实践早已证明,公安力量的介入,能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最有效的震慑,显著提升案件查处效率。此次《意见》的印发,标志着生态警务从地方探索正式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制度化安排。这不仅是公安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动担当,也回应了生态环境执法一线对强化司法保障的长期期盼。

蓝图已绘就,关键在于落实。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推动生态警务机制因地制宜在全国范围内落地。各地应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特征和执法实际,灵活构建实体化运作框架。既可以依托行政层级建立对应机制,实现精准管理;也可探索跨区域片区协作,应对流域性、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机构设置上,既可推动设立专业警种,也可指定专职联络民警。同时,要系统总结各地已有的“河湖警长”“森林警长”等实践经验,在生态敏感区、案件高发地建设实体化的生态警务联勤中心或联勤工作站,确保生态警务机制有可靠的人员、经费和制度保障,能够快速形成实战能力。

在搭建框架的同时,要聚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战促建,通过查办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来树立权威。要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盗猎盗采珍稀动植物、非法采矿采砂、侵占耕地林地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活动。要凝聚部门合力,着力侦破长期悬而未决的复杂案件,解决生态环保督察指出的顽固问题以及群众反复投诉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针对资源环境违法犯罪呈现的团伙化、链条化等新特点,同步健全案件督办、线索深挖、行刑衔接等工作规范,实施精准、联合打击,从一开始就展现生态警务机制的强大威力。

生态警务的核心在于“联动”。成功的联动,首先需要所有参与部门将思想与行动统一到守护绿水青山这一根本目标上来。其次,要体现在行动默契上。公安机关要主动担当、敢于亮剑;其他部门则需各展所长,在监测、鉴定、管理等方面提供坚实支撑。最后,必须打破数据壁垒,推动建设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线索、监测数据的实时交互与智能研判,以科技赋能提升联合执法效能。只有实现从“心合”到“行合”再到“数合”的全面融合,才能将机制优势转化为治理实效。

需要认识到,严厉惩处资源环境违法犯罪并非终极目标。生态警务的深层价值在于,通过强有力的执法与司法手段,倒逼违法企业和个人主动进行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实现通过“末端打击”倒逼“源头预防、系统治理”的目标。因此,须高标准落实专业化队伍与装备建设等保障措施,不断提升生态警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使其不仅成为惩治违法犯罪的“利剑”,更成为推动绿色发展、提升生态福祉的“助推器”。

生态环境问题关系民生福祉与社会稳定。生态警务机制的建立健全,是通过法治方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是统筹发展与安全、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展望未来,持续完善并有效运行这一机制,将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助力全面绿色转型提供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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