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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是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的重要手段之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人近日在解读《关于做好“十五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时表示,“十五五”期间将推动增殖放流从“量的合理增长”向“质的有效提升”转变。 给衰退的种群“补上缺口” 近年来,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取得有效成果。“十四五”期间,全国累计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1500余亿尾,放流水域覆盖重要江河湖库和近海海域,放流苗种供应体系初步建立,科技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对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和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比如,在长江流域,长江十年禁渔解决的是“不捕”的问题,但增殖放流承担任务则是在禁渔创造的休养生息窗口期内,对天然水域鱼类种群数量进行主动补充。这种补充在珍稀濒危物种身上尤为关键。 2026年3月,长江水产研究所在荆州江段放流中华鲟50余万尾;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的监测数据显示,中华鲟从宜昌、荆州等地放流后,抵达长江南京段需29至70天,平均洄游天数49天,平均洄游速度29.5千米/天;回捕的中华鲟体长均值为32.5厘米,野外适应过程中未出现明显的生长衰退,肥满度也与放流江段无显著差异,说明其降海洄游期间营养状况稳定。放流不再是放完就走,而是带着能不能存活下去的问题意识在推进。 《通知》进一步要求通过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执法监管和支撑保障,切实提高增殖放流质效,推动增殖放流从“量的合理增长”向“质的有效提升”转变,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 重塑水域生态结构 在主要目标任务上,《通知》明确到2030年,年均放流各类水生生物数量稳定在200亿尾左右,区域性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占淡水物种放流数量的比例逐步提升至15%,苗种供应质量和数量得到充分保障,重要物种全人工繁育技术实现突破或取得重大进展,群众性放流活动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当前,增殖放流物种主要有广布型物种、区域性物种和珍贵濒危物种共3类。经过多年组织实施,广布型物种的“量”已达到较高水平,区域性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规模有待提高,放流结构、苗种质量、科学放流和效果监管等“质”的方面还需进一步提升。推动增殖放流工作向质的有效提升转变则被摆在更突出的位置。 《通知》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十五五”适宜增殖放流水生物种345种、适宜放流水域428片,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进行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坚持生态优先,进一步优化放流结构,逐步减少淡水广布型经济物种放流规模,逐步加大区域性和珍贵濒危物种放流数量。坚持科学规范,强化放流过程监管,严查苗种质量。 这一结构调整的生态含义是放流正在从“增加渔业资源量”向“修复生物多样性结构”倾斜。云南景谷的实践也印证了这一逻辑:通过增殖放流“补充天然水域鱼类种群数量,改善水域生态结构”,实现“以鱼净水、以鱼护水”。 不科学的放流,不仅修复不了生态,还可能造成新的破坏。有政协委员指出,当前增殖放流面临物种选择缺乏生态统筹、放流数量与水域承载力不匹配、遗传多样性保护不足等现实困境。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以“放生”为名的规模性投放,使用外来种、杂交种或未经检疫的养殖个体,可能挤占本土物种空间、传播疫病,甚至造成基因污染。 正因如此,《通知》把规范放在了与放流同等重要的位置:放流物种必须是本地种原种或子一代;放流前要开展生态安全风险评估;群众性规模放流首次有了明确的报告门槛和定点放流引导。 加强增殖放流效果评估 《通知》明确提出加强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推进标志放流、种质鉴定、智能计数、野化训练等关键技术攻关。加快统一放流效果评估标准方法,每年选取重点流域、海域监测评估,2030年组织一次全国性全面评估;推广标志放流技术,持续跟踪监测种群恢复情况,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次年放流方案以及优化调整放流物种结构、数量和水域的重要依据。 没有效果评估,放流就只是一笔“生态账”,有投入,却说不清产出。有了标记回捕、环境DNA监测和种群评估,才能回答放下去的鱼是否存活、种群是否恢复、水域生态功能是否改善。上海长江口对标记放流的暗纹东方鲀开展回捕监测,追踪其生长和洄游动态,让放流成效“可量化、可优化”。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科技赋能。强化区域性物种、珍贵濒危物种以及资源衰退严重物种规模化繁育技术研发,加大种质鉴定、智能计数、野化训练、标志放流等关键技术攻关力度,推广使用人工智能设备进行苗种计数和规格测定。 在加强宣传聚力方面,《通知》要求集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互动性强的增殖放流活动,向公众科学普及放流知识,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布增殖放流公益广告,编印禁止放流物种图册,增强社会公众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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