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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布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案例

发布时间: 作者:何闪闪

近期,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精准开展现场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逐步形成“数据分析、线索研判、证据固定、执法检查”的闭环监管模式,并公布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对冒黑烟车辆出具合格报告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前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对某通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检测视频核实,公司于4月16日对车牌号码为粤AAZ***车辆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但公司仍为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处1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采样管未连接仪器出具虚假报告

日前,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对某捷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检测视频核实,公司于4月15日对车牌号码为粤S65***车辆进行检验,检验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中,但采样管没有连接烟度计检测平台,仍为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处12.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0元。

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检测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日前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对某弘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检测视频核实,公司于4月3日对车牌号码为粤S55***的车辆进行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取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里,但取样探头的插入深度少于400mm。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公司处1.25万元罚款。

 
 

责编:齐 敏
审签:韩天运
   王敏啟
监制:常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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