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水利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的细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破解全国首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多来,基层执法中遇到的“裁量难、职责虚、衔接弱”等实操堵点,以精细化的制度供给,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注入新动能。 法规实施一年,基层执法遇到新难题 2025年3月1日,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正式施行,重点破解以往政府及部门职责不清、案件办理程序缺失以及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衔接不顺畅等方面的问题。实施一年多来,南通以该部法规的贯彻实施为契机,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全市先后启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80余件,案件办理更加规范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标准处四级主任科员陆志兵介绍,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的法定化,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自主性也明显增强,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分别入选全国、省、市典型案例,开辟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格局。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困境也逐步显现出来。《程序规定》部分条款内容较为笼统,在实际案例办理中缺乏可操作性。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科长王卓杰坦言,“《程序规定》明确了损害后果显著轻微的可以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但具体什么类型或者标准的可以称之为后果显著轻微,地方性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标准。而这种标准的缺乏不仅是地方性法规规定上,在国家、省相关规定中也都没有找到具体参考。” 此外,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职责不够清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行政处罚中如何运用等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 多部门协同攻关,出台细化实施方案 针对《程序规定》落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今年2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启动细化实施方案制定工作。“主要还是解决问题,更好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作为《实施方案》主要起草人,陆志兵介绍,起草过程中重点补齐部门职责、后果显著轻微判断、损害赔偿在行政处罚方面运用等短板,为后续工作开展提供更为详细的指引。 方案起草只是基础,如何保障制度科学合理、统筹协调市级八个相关部门,才是工作关键。为此,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多轮次征求各县(市、区)派出机构及相关部门意见,充分沟通协调相关内容,同时广泛征求专业机构意见,确保方案贴合执法实际。 经过反复调研论证、研讨完善,7条反馈意见被吸纳进《实施方案》。结合专家建议,《实施方案》新增自然资源部门“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等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针对“后果显著轻微”情形,补充明确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性违法的例外规定。 此次出台的《实施方案》共5条19款,涵盖部门损害赔偿职责、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一案双查”等核心内容。“从我们基层的角度,最大的亮点应该是进一步补充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规宣教科科长王晓娣表示,《实施方案》补充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等领域损害赔偿职责,细化明确了交通运输局在交通工程、公路、水路管理等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自此,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海事等8个部门职责全部细化到位,为基层全面推进各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制度支撑,减少了部门间的职责分歧。 细化“显著轻微”认定,完善赔偿与处罚衔接规则 依据《程序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若认定损害后果显著轻微且无需赔偿的,可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那么,“损害后果显著轻微”究竟如何界定?《实施方案》给出了明确答案:除涉嫌行政拘留、环境污染犯罪等违法行为外,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在1500元及以下(不含鉴定评估费用)的案件,即可以认定为“损害后果显著轻微”。这一量化标准的出台,为相关部门精准裁量、依法不启动索赔程序提供了清晰直接的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也是此次方案的重要突破点。《实施方案》明确,对于职责发生争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人民检察院结合相关规定认为职责范围明确的,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徐晋看来,该规定既是南通工作经验的总结提炼,也完全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内容,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此外,针对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如何从轻处罚的问题,《实施方案》也作出了量化规定:赔偿义务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赔偿或者修复的,各单位在按照自由裁量标准计算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不超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40%的比例相应减少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同时,《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按照前述规定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下一步,南通市将以《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为抓手,对标生态环境法典新要求,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引领区建设,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以法治守护绿水青山,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67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