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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竹塘乡山谷溶洞被曝光堆积着5000吨垃圾,贵州省贵阳息烽县小寨坝镇潮水村溶洞出现5米多高垃圾堆等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尽管各地在事件曝光之后迅速展开了“闪电清理”行动,却也凸显了“曝光—清理”这一被动应对模式的局限。 天然溶洞是地球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要素,更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其不仅承载着独特地质、生物与文化价值,更是维系区域生态平衡的关键节点。此前湖南张家界慈利县大田坑溶洞、杨家坡溶洞被倾倒生活垃圾与畜禽粪水,贵州毕节天坑溶洞沦为“垃圾场”等事件,均因长期监管缺位、治理缺乏长效性,导致污染持续累积。这不仅对溶洞自身生态造成了破坏,更侵蚀了当地公共利益与可持续发展根基。这些事件反复证明,溶洞保护不能依赖被动的运动式治理,唯有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动态平衡,方能真正守护好这些珍贵的地下瑰宝。 建立长效治理机制,首要任务是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从“原则”走向“细则”,实现常态化、精细化落地。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已为溶洞保护构筑了基础法律框架。但在执行层面,仍存在明显短板。例如部分条款界定模糊,对“重大科学文化价值”“著名”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偏远地区非“著名”溶洞陷入保护盲区,其合理利用也缺乏明确指引;监管责任未细化,部门间协作流程不明确,对长期隐蔽的非法倾倒行为,缺乏常态化巡查与早期干预机制,往往等到污染曝光才启动追责;地方配套细则不足,难以适配不同区域溶洞的保护需求与利用潜力。因此,有必要加快完善配套法规,推进地方专项立法,明确溶洞分级分类保护标准、细化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阶梯式处罚规则,让法律武器更加精准有力。 污染破坏溶洞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实现长效治理的重要震慑。在民事层面,《民法典》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侵权人需承担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责任;在行政层面,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未规范处置畜禽粪污等行为,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关闭;在刑事层面,如果向溶洞排污行为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则可依据《刑法》的污染环境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唯有让法律“长牙带电”,才能有效遏制违法冲动。 长效治理的核心在于变末端被动清理为源头主动防控,构建涵盖源头管控、常态监测与公众参与的立体防护体系。源头治理是关键。一方面,亟须对溶洞资源开展系统性普查与建档,建立“一洞一档”数据库,并据此对未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溶洞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家底不清、出现监管盲区的现状。另一方面,必须着力补齐农村及偏远地区在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方面的基础设施短板,从源头上消除污染物“上山入洞”的实际动机。 常态监测是及时发现隐患的重要支撑。溶洞通常位置偏僻、地形复杂,传统人工巡查效率低下。应积极引入无人机巡检、遥感监测、智能传感器等科技手段,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的智能监测网络,实现对重点区域的定期或实时监控,提升早期发现和干预能力。 公众参与是凝聚保护合力的重要源泉。多起事件均由民间力量首先曝光,这凸显了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应进一步畅通和规范举报渠道,完善反馈与奖励机制,同时加强生态科普教育,引导周边社区居民从环境的“旁观者”转变为主动的“守护者”和“受益者”,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共治格局。 需要明确的是,保护不等于绝对封闭。在严格遵循生态规律、确保资源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审慎探索发展溶洞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绿色业态。这既能提升公众的自然保护意识,也能通过创造合理的经济价值反哺保护管理工作,带动当地社区发展,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实践,有助于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溶洞污染事件屡次发生,深刻揭示了被动式、应急式治理的局限性。唯有织密法治之网,筑牢制度之基,善用科技之力,激发公众之智,构建起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利用合规的长效治理体系,让保护与利用在良性互动中相辅相成,才能彻底扭转溶洞沦为“垃圾洞”的命运,让这些承载着亿万年时光印记的自然宝库,得以永续传承,永葆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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